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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5-08-05 21:38:26标签:

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许可权限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住建局负责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

   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具体标准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程序

1、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资质申请。

2、申请住建部和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核对、汇总后直接上报省住建厅;丹徒区、镇江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核对、汇总后上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复核后统一上报省住建厅。

3、申请市住建局许可的资质,市区企业直接向市住建局申报;各辖市、丹徒区、镇江新区企业由各辖市、丹徒区、镇江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核对、汇总后统一报市住建局,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负责受理资申报材料,市住建局按季度组织评审,并在季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和公告在镇江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发布。

4、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由市住建局受理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5、注册地在我市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申请由市住建局许可的资质,应直接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

6、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需从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传电子材料。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除上传电子材料外,还需按住建部《实施意见》的要求报送书面申请表和相关附件材料。

三、企业主要人员信息

1、资质申报涉及的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其人员信息须从省住建厅相关信息系统读取。

2、人员信息采集和认定办法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230号)执行。人员身份证信息采集企业可自行购置身份证阅读器读入系统,亦可至相应审核部门读入系统。

各建设部门信息采集工作受理单位见附件2 。各采集单位要制定工作制度,公开办事流程,明确责任人,认真核对企业在申报系统中上传的扫描件和原件是否一致,并将原件复印留存,保存期至少5年。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管理局的证书信息采集工作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

企业在系统中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后方能申请相关资质。

四、企业和个人工程业绩

企业和个人工程业绩严格按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企业和个人工程业绩必须符合《标准》对业绩的要求。

五、换证工作

1、按原标准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于2016930日之前,按照《规定》、《标准》及《实施意见》及本通知要求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为有序开展我市的资质换证工作,实行相对集中、从高到低、分期分批、依次进行的方式,现将我市资质申报材料的受理时段划分如下,企业具备条件后亦可即时提出换证申请。

2015年7月1至2016年7月30主要受理部级审批的资质换证(含模板作业和脚手架搭设作业企业);

2015812016830日主要受理省级审批的资质换证;

2015912016930日主要受理市级审批的资质换证。

其中企业资质类别中包含模板作业和脚手架搭设作业资质的企业要求在第一时段换证。

2企业申请换证,应根据已有的资质对照本通知规定的许可权限,分别向不同的许可机关一次性全部提出换证申请。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选择低于原资质等级向相应的许可机关申请换证,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材料。

3、换证时的主要人员社保按申报前三个月考核。

4、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前一年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其中前一年必须从省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读取。

六、其他

1、各辖市、丹徒区、镇江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部、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企业的资质申请和资质换证工作。

2、过渡期内,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取得建筑业资质企业的动态监管。

3本次资质就位政策性强、要求高、时间紧、工作量大,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组成专门班子,选派文化素质高、责任心强、有一定协调能力的同志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并负责就位后的资质日常维护工作。